中央民族大学教育教学项目管理办法

编辑:孟琳琳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4-05-21 15:21:52




中央民族大学文件

民大校发〔2024〕74                    

                 


中央民族大学关于印发

中央民族大学教育教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中央民族大学教育教学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4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央民族大学

2024521



中央民族大学教育教学项目管理办法

(经202451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教育教学关键领域深层次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投身教育教学的积极性,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中央民族大学党委关于推进新时代人才培养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央民族大学一流专业与一流课程建设方案》《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紧密结合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聚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践教学等教学改革关键领域,开展有组织的教学研究,鼓励广大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或改革实践,营造教师投入教学的良好氛围,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三条  遵循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围绕办学定位与人才培养目标,秉持“公平竞争、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规范管理的原则,依托项目不断优化和加强教育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  教育教学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创新项目类本科课程与教材建设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专项研究类、研究生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培育项目、研究生精品示范课程培育项目、研究生优质在线课程建设项目、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道中华研究生课程建设专项等类别。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教务处与研究生院负责学校各级各类教育教学项目的管理,职责包括:组织项目申报、立项、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等,定期发布相关通知和项目指南等,组织教学工作委员会或专家在项目申报遴选、结项验收等环节进行评审。根据教育教学研究发展形势与学校实际适时调整校级教育教学项目相关要求,每次立项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围绕课堂教学和人才培养发展需要统筹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教育教学项目的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基层教学科研组织负责教育教学项目的落实,依据本学院的教学工作安排,组织开展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对研究内容、研究进展和研究结论负主体责任。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九条  本科教育教学项目建设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科教学改革创新项目类

1.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积极探索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与改革,注重价值引领、创新精神与能力培养。

2.专业建设。支持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新工科和新文科等交叉学科专业建设。

3.教学管理。探索学业考核或评价方式改革,创新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保障机制相关研究。

4.教学创新。探索新质生产力培育和发展时代背景下的教育教学理念、科教融合、实践育人、“AI+”教学与教学数字化等改革创新,推动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

(二)本科课程与教材建设类

1.课程建设。支持一流本科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形式、教学方法等改革研究,支持通识教育课程、专业特色课程、实验实习课程等教学研究。

2.教材建设。支持学校参与的各级各类优秀教材建设项目,支持列入学校和学院建设规划的特色教材建设项目。

(三)教育教学专项研究类

大力支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专项研究,开展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等思政教育专项研究以及其他教育教学专项研究。

第十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项目建设包括但不限于:

(一)研究生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培育项目

发挥课堂育人主渠道和教师育人主体作用,结合学科专业特点,深入挖掘和运用各类研究生课程中所蕴涵的思政元素,形成具有明确的“课程思政”融入点、载体途径和成效评价的课程教学改革思路,将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价值引领融为一体。

(二)研究生精品示范课程培育项目

重点建设一批辐射一级学科,突出高水平、高要求、示范性的研究生课程,反映和吸收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科研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形成可供同类课程借鉴共享的经验、成果和模式。用精品引领,带动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

(三)研究生优质在线课程建设项目

推动信息技术与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探索基于新技术的智慧教学发展创新思路和应用新模式,推动互联网+研究生教学创新。重点建设研究能力提高类、综合能力拓展类和人文素养提升类等有较大学科辐射面、面向全校研究生开放的课程,促进优质在线教育资源的开发与共享。

(四)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实际,对研究生教育改革与人才培养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实践探索,提出具体改革思路与实施方案。积极引进国内外一流教育资源,加强与行业优质资源深度融合,重点提升研究生学术交流能力、国际化能力、独立研究能力、跨学科交叉能力、创新和实践能力。

(五)道中华研究课程建设专项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的重大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道中华”内容应用于研究生专业课教学、综合素养课教学、案例教学,充分发挥课程育人功能。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选题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适应新时代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顺应高等教育发展新趋势,符合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有利于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与评审。

各级各类教育教学项目立项实施三级评审。

本科教育教学项目由基层教学科研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各部门、各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评议。

研究生教育教学项目由基层教学科研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各部门、各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研究生院组织评审评议。

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报送至上级部门,校级项目予以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与管理。

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建设周期以教育部、国家民委或北京市教委等上级部门发布的工作通知为准。

校级项目一般每年立项一次,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立项起始时间为项目批准日。如建设周期内未能结项,可申请延期一年。逾期未能结项的项目,做撤项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检查与验收。

省部级及以上项目中期检查、结项验收以教育部、国家民委或北京市教委发布的相关通知为准。

校级项目中期检查由部门或单位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及要求自行组织,检查结果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抽查本科教学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研究生院组织抽查研究生教学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中期检查结果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公布。校级项目结项验收由各部门、各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组织评审评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对研究成果突出的项目,学校将组织交流与推广,并在下一轮教育教学项目立项及相关教育教学成果评选中优先推荐支持。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教育教学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实施计划,确需变更须履行报批手续。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如因特殊情况延期或变更项目成员,须根据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报批手续。校级项目如因特殊情况延期或变更项目成员等,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或单位同意,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七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予以撤销。

(一)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项目负责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教学研究工作

(三)项目延期结项一次后仍未通过结项验收。

(四)项目成果存在剽窃、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研究内容有较大政治问题或不良影响。

(五)存在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等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被撤销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项目资助成果发表或出版时,要求成果内容与项目任务一致。发布成果应在显著位置注明“中央民族大学本科教育教学项目支持”或“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项目支持”字样(含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未注明的不予列入项目结项成果。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可适时组织委托项目申报。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如主管部门拨付建设经费,学校不再配套支持。如主管部门没有拨付建设经费,学校从中央教学改革专项或“双一流”建设经费中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学院对相关项目进行配套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由中央教学改革专项、“双一流”建设等经费支持的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校级项目建设经费统一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管理。教务处与研究生院根据各学院一流专业建设和教学项目情况划拨预算,并督促检查项目经费使用进度。

第二十三条  教学项目建设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央民族大学教学改革立项项目管理条例》(民大校发〔2005180号)、《中央民族大学本科课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民大校发〔2010357号)、《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双语教学课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民大校发〔2010358号)相应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与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中央民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45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