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文件
民大校发〔2024〕71号 
中央民族大学
关于印发《中央民族大学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中央民族大学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已经学校2024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央民族大学
2024年5月18日
中央民族大学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
(经2024年5月1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提升学校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成立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本(预)科教学工作和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党委宣传部、人事处、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处、招生就业工作处、国际合作处、国内合作处等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分设在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本(预)科和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成果奖评议,提出获奖成果等级的建议,研究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 成果申报
第四条 申报范围。凡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教书育人、教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及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均可申报,已获得校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奖励的教育教学成果,如无特别创新,不在申报范围内。
第五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包括本(预)科教育类、研究生教育类。教务处负责本(预)科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组织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组织工作。同一个成果或类似成果只能择其一类进行申报,重复申报者一经查实,将被取消申报资格。
第六条 教育教学成果应具有原创性、创新性、示范性和推广价值,需经过两年及以上的实践,并且对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有明显效果。
第七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适当进行调整。
第八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实行限额申报,每个部门或单位申报奖项数量限额要求以评选工作通知为准。联合申报占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的推荐名额。省部级或国家级教学研究课题所取得的成果,可由所在单位直接推荐,不占所在单位的推荐名额。
第九条 学院申报成果应由学院进行推荐,并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部门申报成果应由部门进行推荐。
第四章 成果评审
第十条 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分为本(预)科和研究生教育两个赛道,以“宁缺毋滥”为准则,以“公开、公平、公正”为评审原则。
第十一条 申报成果应进行资格审查,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负责,经资格审查后参加校级评审。
第十二条 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共同组织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校级评审,按照综合评分进行排序。
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评议,投票确定获奖结果。
第十四条 获奖结果经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的教育教学成果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审机构提出书面异议,评审机构对异议进行核查并给予回复,同时负责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中央民族大学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试行)》(校发〔2004〕35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