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经2025年9月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与管理,提升专业建设水平,根据《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行动方案(2025—2027年)》《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及《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精神,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化专业结构布局,深入推进人才培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学校专业建设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专业建设应以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适应国家战略领域、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紧密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实现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结构平衡和良性互动。
(二)坚持突出特色。以“四新”建设为引领,升级改造传统优势专业,协同共建应用型专业,做优做强特色专业,重点培育新兴交叉学科专业,加强基础学科专业,实现分类建设,坚持特色发展,打造一流学科专业体系。
(三)坚持动态调整。根据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依据学校关于学科专业发展的顶层设计和规划,加强对专业建设成效的跟踪评价。严格控制专业总数,适时新增适应国家重大战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急需专业,调整优化需求不足、供给过剩、办学质量不高的专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专业、辅修专业与微专业的设置、评估与调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专业的设置、优化调整等专业建设重大事项通过校长办公会进行最终审定。
第六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专业建设的审议和政策咨询机构,负责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对学校专业的设置、评估和调整等专业建设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咨询和审议。
第七条 教务处是专业建设的管理部门,统筹专业建设管理。负责编制学校专业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专业设置、评估与调整等专业建设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院是专业建设的实施主体,负责专业建设各项工作推进和落实。各学院应立足学校目标定位制定本院专业建设中长期规划,并根据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专业定位目标和办学特色,推进专业资源和师资队伍建设,做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实习实践等人才培养组织工作。
第九条 专业负责人是专业建设第一责任人,在学院领导下开展专业建设相关工作。应围绕专业建设目标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开展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研究、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安排等工作,并协助学院完成学校安排的专业建设相关任务。
第三章 专业设置
第十条 应根据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学校专业办学实际,科学论证、统筹规划学校专业设置。主要包括:新专业设置(含预备案),变更原专业学制、名称、学科授予门类,撤销专业设置等。
第十一条 专业设置应满足《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各项要求,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适应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科技和产业发展需要;
(二)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三)有相关学科作为支撑;
(四)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五)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六)有相对固定的专业建设负责人和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师资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七)具备设置专业所必需的建设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实验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新专业设置应进行预备案申报,经审核通过后第二年正式申报。新专业(预备案、正式备案)申报程序均如下:
(一)学院申报。每年春季学期,拟申请新增专业的学院自行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形成专业申报材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至教务处。
(二)校内审议和公示。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师资情况和办学条件等,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拟申报专业进行审议,最终确定本年度拟申报增设专业,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新增专业申报材料和审议意见在学校主页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三)学校向教育部申报。经校内公示无异议,学校组织相关学院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申报与信息服务平台”上进行填报,报国家民委和教育部备案审核。
第十三条 变更原有本科专业学制、名称、学科授予门类等,也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条件,设置程序参照新专业设置审批程序执行。
第四章 专业评估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学校定期开展专业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实施动态调整措施。
(一)建立招生—培养—就业闭环评估模式。结合招生志愿填报率、新生报到率、学生转专业率以及教学质量与人才培养成效、教学资源与办学条件、社会对专业人才需求、毕业生升学就业情况等因素,进行全链条全过程评估。
(二)鼓励参加各类国际与国家专业认证。学校鼓励学院对接国际、国家专业标准,根据相关认证标准加强自身专业建设。对于工科和师范类专业,大力推进参与国际或国家专业认证。对通过国际或国家专业认证的专业,可申请不参加校内专业评估。
(三)健全学校专业预警与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开展专业评估,对不适应当前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同质化严重的相近专业、专业办学资源不足的专业等实施预警、暂停招生和撤销专业等措施。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应予以暂停招生。
(一)学院主动提出申请;
(二)学校学科专业发展整体规划要求;
(三)连续3次受到校内预警;
(四)连续两年转专业率高于40%;
(五)办学条件、教学质量与国家标准偏差很大,且短期内无法得到改善;
(六)人才培养方案同质化严重的相近专业,应只保留其中一个。
第十六条 对暂停招生连续两年及以上的专业,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暂停该专业教学基本建设投入;
(二)暂停该专业新教师的引进;
(三)暂停申报与该专业建设相关的项目和教学研究项目。
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应予以撤销:
(一)学院主动提出专业撤销申请;
(二)学校学科专业发展整体规划要求;
(三)国家本科专业目录调整,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
(四)连续五年未招生专业,原则上应撤销。
第十八条 主动申请暂停招生、撤销专业,应由学院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报国家民委、教育部备案。
第五章 专业建设
第十九条 专业建设应包含一流专业、新工科新文科专业、辅修专业、微专业建设等。
第二十条 一流专业建设
(一)紧密对接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标国内外相关高水平专业建设标准,全面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汇聚一流师资队伍,构建一流专业建设平台,打造一流专业建设资源,培养一流人才。
(二)以构建一流本科人才自主培养体系为核心,科学制定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方案,推进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体系和实践创新体系深层次变革,全面强化数理基础和经典阅读,拓宽学生学科视野和国际视野,提高课程教学质量,提升学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以提升人才自主培养质量为引领,加强专业资源建设,推进一流专业优质教材与新形态教材编制,强化本科实验平台、实践教学基地、校企校地协同育人平台建设等。
第二十一条 新工科新文科专业建设
(一)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科技创新、新兴产业发展,全面推进新工科新文科建设,建设实验班作为新工科新文科建设试点。
(二)实验班建设应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应适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突出学科交叉、问题导向、创新发展,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创新性和可持续性。
(三)教务处负责新工科新文科专业实验班设置和实施的管理,学院负责组织实验班设置的论证,制定实验班招生简章和培养方案,组织实验班选拔和录取工作,制定教学计划、授课安排和考核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开设若干辅修专业,辅修专业设置、管理等相关条款,请参照《中央民族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辅修专业收费通知》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提升学生就业竞争力为导向,面向未来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传统产业转型、数字经济、绿色经济、低空经济以及民生服务保障等人才急需领域,开设急需紧缺型、应用技能型、交叉复合型微专业。
(一)每个微专业原则上设置不超过10门课程,1学分对应16学时,总学分不超过20学分。
(二)微专业面向本校在籍在校本科生开放,学生自愿申请,依据各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招生和培养,学校给予相应的学分认定,并发放微专业修读证书。
(三)教务处负责微专业建设管理,包括微专业设置备案、培养方案审核、微专业学分认定和证书发放等。学院负责制定微专业招生简章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微专业报名与录取工作,制定教学计划、授课安排和课程考核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四)学校对于修读该微专业的其他高校学生适度收取学费,按照220元/学分标准进行收费,所收取费用按照学校关于培训的管理规定分配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接教育部、省部级专业建设相关要求,整体规划、统筹协调,积极开展专业优化调整及专业建设相关项目,探索双学士学位、联合培养学士学位等人才培养项目,持续建设辅修专业、微专业等,支撑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组织各学院制定科学、规范的人才培养方案,系统设计课程体系,配齐配强教师队伍、教学条件、实践基地等,确保人才培养方案落实落地。
第二十六条 定期开展专业自评工作,建立健全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制度,系统报告学科专业建设与调整整体情况、分专业建设情况、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安排专业建设专项经费,加大对新增专业、一流专业、特色专业的支持力度。专业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主要包括人才培养项目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实验室建设、实践基地建设、数智化教学资源建设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协调学院做好暂停招生和撤销专业原有学生的培养、就业等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民族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民大校发〔2007〕261号)、《关于加强新专业建设的若干意见》(教发〔2015〕25号)、《中央民族大学一流专业和一流课程建设方案》(民大校发〔2019〕27号)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所涉及的专业建设管理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